本报记者 苏江
杭萧钢构(600477.SH)的涨停还在继续。
4月4日,在2日、3日两个涨停续写神话后又大涨6%。对于监管层质疑、舆论哗然以及非理性股价上涨,杭萧钢构的高层断然否认公司参与内幕交易。
然而这并不能够掩盖整个内地市场中内幕交易频繁出现的事实。来自证监会披露的“诚信监管”公告也显示,从2006年开始,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将打击内幕交易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做。
证监会着力打击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证监会对于61名自然人实施了市场禁入的决定,其中涉及风险券商高管12人,违规上市公司高管11人,其余38人均为涉及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操纵正虹科技、济南百货、开诺科技和基金汉鼎的幕后黑庄。
3月21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视频会议中明确指出,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着许多深层次问题,其中“市场操纵行为依然存在”,监管思路和方式的改进将成为今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所在。
据了解,目前证监会负责内幕交易监管的部门是稽查二局,该部门职责主要有二:一是负责草拟证券期货交易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二是组织调查证券期货交易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稽查二局的成立在当时被看作是监管部门针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一监管难点采取的重要举措。
不久之后,公安部下属的证券犯罪侦查处升级为局级单位后入驻证监会,借助公安部门的某些专有权利,证监会在调查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同时,被赋予了查封、冻结银行账户等方面的权力。
去年年底,稽查二局曾专门派人前往上海调查东方证券借壳金丰投资一事;近期沸沸扬扬的“杭萧钢构事件”,证券监管部门也已经开始介入调查。
而对于内幕交易比较泛滥的定向发行项目,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新细则在定价基准日的确定上,监管层首次明确了董事会公告日和发行期首日二个时点;对于以现金认购的财务投资者,新规则特别指出需要按照上述二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进行确定。
对此,平安证券蔡大贵认为,目前的定向增发没有公开询价和竞价机制,不符合“三公”原则,也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非法行为。引入之后,将使定向增发过程更加透明,更加公平,更加公正,更加合理,定价机制更加完善。
交易所配合执行
日前,沪深两大交易所均在酝酿修改股票交易规则。
上交所在即将修改的“上市规则”中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要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而对于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以上新规则要求公司董事会函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披露董事会为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所函询的对象、方式和结果,不得以存在不确定性和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披露义务。
3月27日,深交所发布通知,就修改该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强化公平披露要求尤其做了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主动求证、真实澄清;遏制滥用控股权获取不对称信息的现象。
不久,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表示,深交所将加大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将予以严肃查处。
与此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准则》,目前正处于讨论和修改阶段,其中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将有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
一般来说,在股改完成后进入解禁阶段,内幕交易逐渐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短期内买卖大额股票从而达到左右股价的目的。
上交所相关人士也表示,在做好信息披露审核的同时,交易所将密切关注股价异动,会询问和提醒上市公司关注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此外,上交所相关工作人员还会进行信息搜索,并比照股价异动判断是否未曾公告内容是否属于敏感信息并决定是否要求公司进行澄清。
对于少数被交易所停牌后仍拒不披露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司,交易所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披露有关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强制复牌。
操作难度相当大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在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已有不少。
其中,《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对于内幕交易已经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第74条罗列了6种内幕交易的知情人,第75条罗列了7种内幕信息。第202条则规定了对从事内幕交易的人的详细处罚办法,其中包括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等。
“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却相当困难,”研究证券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的上海同济大学博士黄建中表示,“这也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全世界都有,比较头痛,因为要真正拿到证据比较难。”
也有市场人士表示,之前制定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者因为和一线操作比较脱离,所以制定出来的条文“相对比较宏观,可操作性很差,甚至在操作细节上存在着很多漏洞”。
针对此,上交所研究中心此前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一方面需要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其中包括证监会能够获得更大的稽查和执法权利,联合其他部委共同打击,可以考虑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采用美国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内幕交易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对于因内幕交易受害的投资者进行补偿,甚至包括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对内幕交易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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