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接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八一集团)通知,2007年3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有关 批复文件,同意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钢集团)无偿接收新疆国资委持有的 八一集团部分国有股权。
    鉴于通过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宝钢集团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 超过30%,根据有关规定,宝钢集团应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并需获得中国证监 会对《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及同意豁免宝钢集团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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