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证监会的不明朗态度让公司无所适从
“证监会的不明朗态度让公司无所适从。”昨天,杭萧钢构(600477)副董事长潘金水在杭州的公司总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证监会仍未给出调查结果,导致中基公司本应昨天到账的2亿元工程进度款延迟,“公司其他工程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谁都不希望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来往。
证监会4日向杭萧钢构发出调查通知书,对其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展开调查。
受此影响,杭萧钢构昨天上午停牌一个小时,10点30分开盘后,一个巨大的卖盘,迅速将杭萧钢构砸向跌停板,收盘价12.41元,跌幅10.01%,当天的成交量为近400万股,成交金额为4963万元,换手率为3.79%。
“对公告内容,大家都误解成公司出现违规行为,而实际上,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目前的主要调查对象是二级市场。”潘金水表示,上次停牌期间,证监会已将公司20多名高管挨个审查,“我以人格担保,公司高层没有参与炒作。”
针对公司股票近14个交易日“过山车”式的表现,潘没有给出直接回应,“虽然我是大股东之一,但对股票的市场表现不太关心———我关注的是公司的业绩增长。”在他看来,安哥拉安居工程只是公司的“世界级名片”,其真正关注的市场还在国内,“原以为捡了个馅饼,没想到冒出这么多事,打乱了公司的正常运作。”
“现在很多人仍怀疑‘344亿大单’是炒作,因为300多亿元钢构工程,对应量是300多万吨钢构,但杭萧钢构年产能只有30万吨,而合同完成时间只有2年。”潘表示,“事实上,钢构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大概在100吨左右;另外很大部分是其他建筑材料、施工费用。而且,由于约定不垫资,风险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合同本身完全没问题。至于二级市场是否有黑幕,我个人也很想知道。”(东方早报)
杭萧钢构2007证监会头号大案
跌停!不再给顶风作案的幕后黑手任何机会!
昨日上午,杭萧钢构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复牌交易,最终全天封死跌停!
据本报记者了解,此次证监会立案调查杭萧钢构事件,已经掌握了足够明确的证据,并将此案列为证监会稽查二局今年的头号大案处理。
昨日,杭萧钢构(600477,收盘价12.41元)公告称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上午10时30分复牌即以跌停价12.41元开盘,虽然瞬间打开跌停,但随即再度跌停。此后,跌停价上的成交从上千手迅速减少,最终,超过1600万股封单将股价死死封在跌停板上,全日成交4963万元,换手率3.79%。
杭萧钢构成今年头号监管案
本周三,杭萧钢构在开盘一分钟后便被紧急停牌。公司昨公告称,证监会通知称公司股价异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要求公司予以配合。至此,继证监会责成有关方面调查杭萧钢构事件之后,终于对此立案,这也表明证监会的调查已经升级。
昨日,记者从公告中了解到,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发出的调查通知书的编号为:二局调查通字0701号。这也就是说,杭萧钢构事件被列为证监会稽查二局今年的头号案件。记者昨日致电浙江省证监局,有关人士在翻阅证监会发出的通知后表示,从通知书字面上看,确实是今年的第一号案件。
处分不仅仅是“警告”
昨日,浙江省证监局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之前浙江证监局参与过对杭萧钢构的调查,上市公司监管部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即移交稽查局介入,而对杭萧钢构调查的正是证监会2001年成立的稽查二局。
稽查二局的部门职责包括草拟证券期货交易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调查证券期货交易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很显然,杭萧钢构事件已被列入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
目前,证监会已明确“三级监管”体制,即证交所和地方证管办负责日常稽查;其他主管部门,如上市公司监管部进行专项监管;而一旦涉及需要警告以上处分的案件,则由稽查局介入,涉及刑事案件就移送公安部门,也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杭萧钢构公司再度失声
交易所昨日公布的杭萧钢构成交公开信息显示,国泰君安证券总部席位买入317万元,为买入金额最大的席位;广发证券佛山季华路营业部席位卖出471.9万元,为卖出金额最大的营业部。
大智慧Level-2行情显示,在昨日杭萧钢构的跌停板上,卖单主要都是几千股的小单。分析人士指出,这很可能是高位买入的散户持有的筹码。主力机构很有可能已在复牌后出逃,或是相关账户已被有关方面冻结。
昨日,记者再度致电杭萧钢构,但公司证券部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占线。而记者拨打公司董秘来巧红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在发生如此重大事件之际公司却来了个集体失声,更让持有该股的中小投资者惶恐不已。本报记者
新闻链接
上证所狠抓信息披露
上证所日前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要求各上市公司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由董秘负责具体协调。
《指引》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阐述,重点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定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二、鼓励公司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秘,由董秘呈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秘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证券时报)进入“杭萧钢构”讨论专区
作者:东方财富网资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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