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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行贿应依法惩处

    □ 李会霞

    郑筱萸一案已于3月中旬由中纪委专案组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正式立案侦查。在本次移送的金额中,郑筱萸本人已查实的受贿金额高达500万至600万元,加上其亲属名下的不明财产,一共有千万之巨。

据报道,郑筱萸曾在浙江任职,他到北京就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后,浙江的很多药企都给郑筱萸“进贡”。

    有受贿者必有行贿者,二者是一种对应关系,对任何一方的宽容都不利于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但是,目前存在着重打击受贿而宽容行贿的倾向。比如,某地卫生系统将实行“黑名单”制度,凡是发现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临床医疗服务、基建工程等活动中,给予回扣、提成等不正当利益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清除出当地医疗市场。而对受贿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受贿轻行贿”的理由是,给行贿者一定的宽容才能促使其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问题,有利于案件的侦破。问题在于,对于那些始终未向司法部门坦白,而顺着从受贿者身上找出来的线索揪出的行贿者,如果再对其宽容就容易纵容行贿。最直接的影响是,有行贿者在,一些掌控权力的人被拉下水的几率大大增加,容易制造新的案件。

    目前,一些单位的行贿胆量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据报道,浙江省原药监局局长周航在2001年因受贿落马。按照法院的认定,其在13年中,共受贿188次,计人民币266.63万元、美金17.07万元。“令人震惊的是,浙江省有1/6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向其行过贿”。

    面对这种单位行贿热,除了严惩受贿者,对行贿者也不应再宽容。我国《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当前,医疗行业已经和房地产行业等一起,成为商业贿赂最猖獗的领域。需要强调的是,单位行贿的成本最终将全部甚至加倍转嫁到药品价格中,致使药价严重虚高,必将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医疗领域猖獗的贿赂犯罪,不仅成为促使医德快速滑坡的催化剂,也成为医疗改革的绊脚石,并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玷污并摧毁着医疗行业多年来积累起来的救死扶伤的形象,使医患矛盾加剧。

    因此,必须对医疗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同时进行严厉打击,除了像过去那样严惩受贿者,对于行贿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该以同样严厉的措施予以严惩。只有对行贿、受贿者同时进行打击,才能有效遏制医疗领域愈演愈烈的贿赂犯罪,为今后的医疗改革扫清一个坚硬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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