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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不支持住宅经商 用途是"住宅"不予登记

  针对市场上“住宅禁商将解禁”的传言,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上午向记者明确表示,本市将继续执行住所经商登记注册方面的相关政策,如果住所使用用途是“住宅”,均不予登记注册。该负责人表示,这与《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并不矛盾。

  

  去年6月,市工商局发布相关通知,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在对此类登记注册不予受理时驳回的理由是“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

  而根据今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业主有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权利。那么在《物权法》面前,工商部门的“住宅禁商令”是否会松口,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本市在登记注册方面的规定与《物权法》并不矛盾,根据《物权法》草案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首先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满足了相应条件改变住所用途,就可以经商。而工商部门的政策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住所用途改为“商用”,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登记注册。

  而对于此前已经在民宅内登记的商户,工商部门则表示,只要经营地址不变更,就可以通过年检。不过,如果一旦周围住户有反映或投诉,这些商户也会面临“关张”危险。(杨滨)

(责任编辑: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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