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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认人”? 类似问题没人管

  陈未临 每日经济新闻

  本报昨天曝光的沪上一办公楼电梯“认人”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此事在受到社会公众一致谴责的同时,也遭遇了监管空白。截至记者发稿,尚无主管部门表示将对此进行监管和整改。代理了多起中国公民国际索赔案的律师郝俊波指出,“认人”电梯办公楼里的受扰租户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支付违约赔偿或因侵犯中国公民人格尊严而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

  行政部门:不管如此具体的社会问题

  日前,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对电梯“认人”事件表示吃惊,同时,该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该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为其会员企业服务,无权管理该事件。

  随后,记者采访了徐汇区房地局物业科,而该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房地局的物业处、科是行政部门,“不管如此具体的社会问题”。

  专业律师:楼内租户可因此起诉索赔

  对于物业拒绝允许中国人与外国人同乘电梯现象,郝俊波认为,这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首先,该物业与楼内租户签订的电梯使用协议第一、二条已明确指出,电梯应该对大楼的所有客户开放,不得以任何原因拒载,客户在使用电梯时“可以根据礼让外宾先使用”,也就是说,楼内租户均具有电梯使用的选择权,可以选择让老外先乘,也完全可以拒绝物业让老外优先的安排。

  其次,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而且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物业为外国客户而怠慢中国客户,规定电梯“认人”,显然是违背我国民法精神的一种歧视性做法。郝俊波表示,这种带有种族歧视性质的做法在任何国家都应该受到最严厉的谴责和惩罚。

  他进一步指出,虽然我国对种族歧视暂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民法的原则,物业强行规定电梯老外优先使用的的做法是应该被禁止的。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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