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编制季报,在查看股东名单时,发现公司现任董事阮伟兴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出售了本公司股票共计177,652股。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阮伟兴持有本公司49,919,38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46%,其中29,561,800股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0,357,583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007年2月7日,阮伟兴受让浙江龙盛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5,091,527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六个月内买进、卖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为慎重起见,公司在办理上述股票过户手续前的2007年2月6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阮伟兴及其他相关董事、高管人员,在受让股份后的六个月内,不要出售本公司股票。
    但2007年3月30日股东名册显示,阮伟兴已经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了177,652股本公司股票。经核查,该部分股票分别于2007年3月23、26、27日出售,期间阮伟兴未向公司告知股票出售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6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卖出本公司股份”和《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的规定,公司认定阮伟兴出售本公司177,652股股票系违规行为,并责令阮伟兴将上述违规出售股票所得的收益上缴公司。阮伟兴已于2007年4月6日将违规出售177,652股股票的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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