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对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分别从业务资格审批、业务管理、经营规则、外汇及账户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开展此项业务的信托公司需要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硬性条件。
    根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按信托成立日前一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暂行办法》称,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为保障资金安全,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代理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对信托公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监管政策的具体体现。
    该人士称,作为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导,《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在风险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的优势,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信托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受理审批信托公司从事这一业务的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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