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停止执行优惠电价,并要求各地将自查自纠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上述部门。
据悉,自06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并明令禁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落实国家关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的价格措施。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凡是未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加价标准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凡是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批准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申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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