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之前,各家保险公司至少要聘请两位独立董事,总资产达到50亿元的保险公司其独董数量在年底前要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3以上。这是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
昨日,保监会出台的《办法》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设置、任免、权力和义务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与上市公司独董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同的是,保险公司独董主要保护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损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可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办法》规定,“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而在就职前和免职后,独立董事都需要在保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声明或公布结果。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办法》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据以做出决策的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公司补充。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补充资料仍不充分时,可联名要求延期审议相关议题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采纳。
《办法》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数目规定为,2007年6月30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2006年年底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其他公司应当在总资产超过50亿元后1年内,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并规定,保险公司的独董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4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董。
一位业内人士说:“设置上的严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但真正要达到这些细化要求,独立董事并不是那么好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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