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就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下称:微星科技)诉安 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下称:安徽实达)和公司(被告)一案,判决如下 :
    1、判令安徽实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微星科技偿还货款 496948美元,并按照日息万分之二利率向微星科技支付自2005年6月4日起至本判 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判令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就15万美元 按照日息万分之二利率向微星科技支付自2005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的利息损失。
    3、驳回微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31156元人民币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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