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利用职权敛财受贿数千万元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是个“又贪又狠,上下通吃,连‘河里的螺蛳都不放过’”的人物。与别的贪官相比,曾锦春的“狠”突出表现在,为了敛财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不惜对不肯买账的人动用“双规”手段。
有两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1999年初,投资兴建湖南省第一条民营公路的私营企业主李民主,因为没按曾锦春等人的“提醒”交纳40万元的“保护费”,先后两次被“双规”。2001年11月,私营企业主王某在与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中,送了6万元给曾锦春。曾随后便要求受案的宜章县法院立即开庭并限定在一星期之内出判决书。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未能照办,曾锦春立即将法院院长、两个副院长和一个庭长进行“双规”。此后,代理院长很快就给出判决书,判王某胜诉。而当被告方在上诉期间做了曾锦春的“工作”后,曾又反过来帮被告做“工作”,强令郴州中院发回重审,于是重审结果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判王某败诉。(《今日早报》4月15日)
曾锦春的贪贿之法,虽谈不上什么“发明专利”,却是以往的反腐案例中极为罕见的,带有鲜明的“职业特点”。他之所以“狠”得起来,之所以能“上下通吃”,无他也,就在于此公手中握有随心所欲“双规”别人的权力,搞不到钱就搞人,搞人就能搞到钱。这种在反腐的旗号下贪腐、把反腐手段当成敛财工具的作派,让人不寒而栗!
“双规”有着严格的原则、程序和纪律规定,但身为纪委书记的曾锦春却明知故犯、执纪违纪,为满足自己对金钱的贪欲,不但无中生有地虚构案件事实,随意扩大办案范围(把非党员身份的私营业主圈为办案对象),而且以“双规”的名义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不是典型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嬗变成了谋取私利的“魔杖”,又是什么!
通过查办曾锦春案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公权力一部分的反腐措施,被腐败分子“私有化”,其后果有多么严重。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约束权力。曾锦春在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上11年,大肆搜刮民财,作恶多端,举报不断,却竟能“金刚化佛——更加神气”,那么有关部门是隐而不察、视而不见,还是举而不究?似乎都说得通,似乎又都说不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曾锦春之所以能长期在其“独立王国”里横行无忌、为所欲为,不能不说与其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是分不开的。这一点,在他竟敢滥用“双规”措施操弄司法审判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有鉴于此,我认为,为防止握有反贪职权的执纪执法人员“反过来贪”之怪现象的再现,尤其有必要从制度和法律规范上给容易被滥用、私用的执纪执法权力再加一道“紧箍咒”,这就是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指出的,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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