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兰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相继出台后,中国保监会又于今天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深入,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日益频繁。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办法》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两类。
对于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办法》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规定关联董事不得在审议关联交易时行使表决权。此外,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融时报 (2007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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