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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法规框架日趋完备

  期货公司、券商参与金融期货等三项文件发布实施金融期货法规框架日趋完备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完成了配合金融期货推出的三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即《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文件均明确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业界认为,期货公司、券商参与金融期货的相关条件、程序的明确,为市场相关各方进入下一步的具体操作阶段做好了准备。同时,这些规范文件的密集出台,也表示金融期货的相关法规框架正日趋完备,金融期货的正式推出渐行渐近。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试行”过程中,证监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适时修改完善。

  《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着重考虑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全面结算会员;使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其余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明确,证券公司若申请介绍业务资格,须满足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公司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等。

  《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对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一是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是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三是明确各项监管措施。四是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上述人士表示,这些办法实施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关业务监管,促进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于不能持续符合条件要求或违规从事业务的,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刘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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