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要求保险公司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保监会去年12月公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其中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保监会上周还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加上此次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共出台4个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这四个文件为保监会去年初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起配套制度。另外,保监会下一步还要出台关于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高管人员培训、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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