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局昨日举行税法咨询活动现场火爆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昨日上午,广州市地税局在越秀区英雄广场举行户外大型税法咨询活动。仅仅半个多小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屋、二手房交易、社保费等税费的问题就引来了上百名市民上前咨询,咨询现场异常火爆。
房屋赠予无须缴个税
广州市越秀区一阿姨带着自己的女儿非常焦急地向房管局专家反映,现在所住的住房房产属于父亲,父亲也健在。那么如果在父亲的房产证上再加上一个自己的名字,亲属转让是否也需要缴纳税费?
房管专家与税务专家表示,如果作赠与方式进行过户,那么应该以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的2%+3%(赠与公证费2%,契税3%),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增加姓名后,也就属于转让了一部分的权利给对方,但如果赠送方一直都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话,那受赠者就需要在转赠时按照该房屋的基准地价的10%进行纳税。
同时,专家还表示,赠与双方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如果受赠与者是境内就需按照2%来计算公证费,但是如属于境外人士的话必须按照2%来计算。之后双方再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办理房屋转移手续。
此外,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唯一生活用房免个税
广州一家兄弟几人来到专家咨询台问到,家里几个兄弟都共有(继承祖业)的房产,但基本都拥有了各自的房产,现在如果把房产转让给兄弟中的一无房者,应该如何缴纳税款?
税务专家称,按照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到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对其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免税事项,也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纳税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孤寡老人出租房缴税优惠
“自己无儿又无女,唯一的生活来源就是它自己的房屋出租出去,但是税务部门是否能给我这样的老人少征收点税费呢?”一老伯坐在咨询台上向大家哭诉。
专家表示,按照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屋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却月租凭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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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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