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的众多意见中,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最高,各界建议细化公平就业的内容,全面提高草案的可操作性。
自3月25日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反响强烈。截止到4月25日24时,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的意见共11020件,其中中国人大网7642件,人民网2822件,群众来信556封。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意见分析材料来看,各界对草案中就业歧视条款的规定表示不满意。
有意见认为,草案对就业歧视规定过于简单和分散,建议就公平就业设立专章,对就业歧视作出系统性的规定,比如确定就业歧视的定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身份、地域、年龄、身体残疾、婚育状况、乙肝病原携带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等。
此外,目前国企、事业单位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所引起的待遇歧视也引起了各界的重视,建议草案对这种现象给予关注和规范。
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只字未提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征求意见中反映较大的问题。有意见认为,这会使就业歧视肆无忌惮,也给执法带来困难。对于劳动者来讲,当他们受到就业歧视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建议应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条款,对劳动者进行就业歧视的相关单位给予10万至20万元的处罚。
劳动保障部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人士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反对就业歧视条款是就业促进法起草过程中的难点之一,主要难在两个方面:一是就业歧视的概念在法律上不能穷尽,很难准确表述;二是要必须考虑执法的难度。
这位人士也表示,在起草时已经尽可能地提高了反对就业歧视的可操作性,但违法追究能规定到什么程度是与执法能力相关的。规定得太高很可能还是会执行不了。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党晓捷也曾公开表示,反对就业歧视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需要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就业促进法虽然明确写入了相关条款,但不能把这个问题想得太简单,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解决。
此外,还有很多意见集中于草案本身,认为从总体来看,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规定多为政策性、宣示性语言,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建议草案充实一些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郭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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