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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税未申报者处罚有没有公信力

  日前,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李林军表示,对于应该申报而没有申报的纳税人,只要税务机关发现了,就会要求他进行申报,同时要分三类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基于未申报有很多复杂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个税自行申报到了处罚这一步,从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此前的自行申报情况已经完成了盘点。个税自行申报元年真是流年不利,此前媒体曾多次报道过,申报的人数很不理想。权威部门曾经预计,全国将会有600万到700万人在自行纳税申报人群之列。现在,官方的最新数据也表明,迄今为止实际申报的只接近163万人,连国税总局方面也仍然无法确认多少人未申报。

  对此,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李林军也承认,首次进行的纳税申报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改进。不过,尽管承认纳税申报办法存在缺陷,尽管有多少人应申报也是一笔糊涂账,但是,在国税总局眼中,这一切足以成为完成个税自行申报的真正掣肘。他们只是寄望于通过对个税未申报者进行处罚,来打通一条最有效的捷径。

  这个处罚政策的出台,就是税务机关藉此昭告天下,来形成一种“心灵分水岭”的效应,以期对那些个税未申报者产生某种心理震慑作用,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已经被视为潜在的偷逃税者,甚至成为处罚对象。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其实已经陷入“惩罚万能”的行政误区。毕竟,对一项法律制度而言,其效力产生的一个最基本前提,就是得到公众的认同,而不是靠强制处罚手段来支撑维持的。

  事实上,个税自行申报这一路演进行得如此艰难,最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度本身未能获得应有的认同效应。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就是,制度是作为激励而存在的,制度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一项制度要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就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利”与“害”之所在,而不能顾此失彼,只注重“害”而不注重“利”。而个人自行申报制度本身明显缺乏激励,过多的赋予纳税人义务,而忽视其权利。

  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对等的原则。对于公权部门来说,行使一项权力之前,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自己的义务是什么。不论是此前备受诟病的制度文本缺陷,还是现在税务机关也承认在征税方面能力严重不足,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之处,都证明个税自行申报转嫁给纳税人过多的义务与负担。比如,税务机关不出具纳税凭据,公共财政支出不够透明、科学等情况,都造成了纳税人普遍的心理不平衡。

  正是基于个税自行申报的制度缺陷,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失衡,现在推出的对个税未申报者的处罚举措,只能无奈的因“复杂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分成了三类。即“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这种情况不受任何处罚;平时已经缴足了税,但是没有申报,这种情况受到的处罚会轻一些;如果平时税款没有缴纳,又没有按照期限来申报,处罚会重一些。”这样惩罚制度本身,显然弹性空间太大,也缺乏具体的操作原则,既让人怀疑其公正性与合理性,也令人担心会由此滋生出权力寻租之类的腐败来。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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