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上市公司严控未公开信息披露和存款管理
    证券时报记者 游芸芸
    本报讯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日前,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内上市公司在4月底以前向其报送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撰写整改报告予以公布。
    据介绍,深圳证监局目前已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治理情况和财务情况。下一步,该局还将根据公司治理自查情况和公众评议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公司,将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公司治理情况的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价工作,并提出整改建议。
    深圳证监局要求,各上市公司应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5月底前将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该局和证券交易所,公司的自查报告需予以披露。自查工作主要包括:首先,各上市公司要逐条对照自查问卷,自查“三会”运作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情况;针对各部分的自查情况建立自查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查找出的问题。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且能立即整改的,底稿中要加以反映,说明整改情况。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公司需在整改计划中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另外,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出现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将资金交存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或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情况,深圳证监局日前向辖区内86家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和《关于深圳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及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该局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深圳证监局提出禁止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集团结算中心或其他类似未取得银行业监管部门存款业务许可的财务机构。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对相关情况按预案进行处理: 如上市公司出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深圳证监局表示,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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