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二次发布专家工作组意见
    □本报记者 初一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上市公司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应当如何处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五一”节前再次发布专家工作组意见,为其指明了三条出路。
    此次发布的专家工作组意见,回答了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8个问题。除如何对原资本公积中的各个项目进行处理以外,还就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此前,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发布过一次专家工作组意见,就首次执行日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等10个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
    资本公积按来源分别核算
    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执行新准则后,上市公司原制度下核算的资本公积应按其来源分别进行处理。
    其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处理方法不变,执行新准则后仍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其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其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明确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上述条件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具体指什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指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此次专家工作组意见进一步指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专家工作组意见再次强调,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实际上,在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目前仅有9家对所持投资性房地产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金融资产分类和处理有讲究
    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对所持金融资产分类较随意的情况,专家工作组意见要求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上市公司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上市公司将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一概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甚至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又立即将其抛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这是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最大的不同点。但此次专家工作组意见指出,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业内人士表示,通常的股价下挫应属暂时性下跌,但像银广夏造假曝光后的连续跌停就是非暂时性下跌了。专家工作组意见还指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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