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环境状况却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恶化趋势,引起决策层和民众的普遍忧虑。“十一五”开局之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仅下降1.23%,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不降反升,分别增长1.9%和2.4%,节能减排两大指标均未能完成。
在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违法成本过低而收益很大。比如,一家污染企业在不购建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不作任何净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外排污,每年可以“节省”下来数千万元,这等于为企业增加了数千万元收入,企业本能的逐利倾向就决定了他们有肆意排污的冲动。要想阻止企业不恶意排污,必须使其所面临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其违法收益,但是,在我国,法律惩罚力度过于疲软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迄今为止,国家环保总局开出的最高罚单是100万元———针对造成数亿元损失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责任企业,而这一罚单已经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大限额。
至于地方环保部门,罚款金额更低。因此,许多企业根本就不怕罚款,最高100万元的罚单莫说对于大型企业,即使对于一般企业也不具有威慑力。要想有效遏制住环境污染的势头,必须“另辟蹊径”,以刑罚手段来弥补行政罚款等惩戒手段的缺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要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监督,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刑罚手段严惩环境污染行为早已经为世界发达国家所重视。以美国为例,在1989年,美国环保局打赢了71起对公民个人和公司的刑事诉讼,处罚累计达222个月的监禁和大约550万美元的罚金。1990年,美国环保局赢得了95%的诉讼案件,其中对50%的违法者个人判了刑。正是由于处罚如此严厉,才促使美国企业和民众养成了保护环境的自觉。
早在1973年,欧共体就在行动纲领中要求加强对环境的刑事保护,这一强硬而严厉的环保措施,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势头,使环境逐渐得以恢复,使欧洲人在享受物质丰富的同时,在治理、改善环境状况方面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刑罚手段是保护环境的利器。我国自1997年10月l日起施行的刑法,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比如,刑法第33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依然根深蒂固的今天,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已经连续发生多起重大污染事故,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这种状况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面对依然严峻的环境现状,拿起刑罚武器,严厉追究恶意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尽快阻止对环境的破坏,已变得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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