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事前应及时披露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交所日前发布实施两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防范和减少市场传闻对证券交易的影响,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这两份指引分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对传闻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写澄清公告。因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表明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上市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明确内幕人士的保密义务。对于与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进行沟通、以非正式公告等方式向外界提供信息等行为,上市公司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在深交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当境外媒体出现传闻或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履行澄清义务时,公司应及时通知深交所,并履行相应的澄清义务。上市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澄清公告除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外,还应刊登于深交所网站的指定栏目。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5号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2007-05-10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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