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表示,中国的税收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她说,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农村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的公共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开展外交活动,保证国家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其实说心里话,读了这则《中国税收占财政收入95%为改善民生提供保障》为题的报道,笔者作为公民,的确也为中国的税收增长感到欣喜,同时也觉得只有财政的增长才能为民生与国家的诸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支撑。
但想说的是,尽管税收占财政收入95%是一个好的经济指标,也能为改善民生提供保障。不过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财政收入只能说是有了民生保障的前提条件,而并不直接等于民生保障。因为从现代社会对公共财政的标准看,衡量一个社会,或者说看相关的政府财政是否具备公共性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税收的量有多少,而是恰恰要看政府在公共财政支出上是否具有相关的公共民意参与机制,看是否的确遵从了社会公共和公众的利益需求。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没有真正的社会各方参与的民主决策制度安排,即使财政收入的量再大,不但民生保障谈不上会有真正的保证,并且如此的财政在性质上就必然不具相关的公共性质。而与此相反,倘若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尽管不多,可如有完善的民主公共财政决策制度,其相关的财政支出就会因其符合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需求,在性质上也就有了公共财政的社会特征。
具体以我国现有财政体系来说,尽管近几年来,国家各级财政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可由地方与中央在事权与财权分配制度决定,从全国范围讲,涉及社会基本民生的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难题仍然没能得到有效地缓解,社会的就医难、教育难、住房难也已被社会公认为新的“三座大山”,并成为社会一种不稳定因素。在现实民生状况前提下,对各级政府决策部门而言,不仅要关注财政收入增长,同时更要注意现有财政安排的社会正义公平性质,而如此的正义公平性质在很大程度并不取决于财政收入的具体数量,而是决定于相关的财政支出制度的设计与安排。
所以,面对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官员的表示,笔者很想在此提请其以及相关部门注意:民生保障尽管与财政收入数量有一定关系,但真正决定民生的是财政制度是否具备公平正义性质,而不是其它。这点是万万不能忽视的。
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情况。 据介绍,去年中央财政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各项支出3397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422亿元...
2007-05-0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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