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是法律风险的重要先兆。实际上,走到被立案查处的地步,法律风险事件基本上已经无可避免地显性化,立足于预测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意图,我们还应发现更早显现的法律风险的信号与征兆,诸如:
    1、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证券监管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2、上市公司披露的异常信息。朝华集团涉及的重大法律风险事件爆发于2005年下半年,但早在2004年度报告中就曾披露了有近18000万元的银行借款逾期的信息。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行为异兆。这些行为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2006年下半年爆出宝硕股份的重大法律风险事件真的突兀吗?早在一年前的2005年9月,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其控股股东所持3800多万股的股份即被折价抵偿8600多万元的债务。
    4、独立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发表的意见及所持的异议。独立董事表示异议的情形每年约在150至200件(次)之间。以龙建股份为例,龙建股份拟为黑河黑龙江大桥公司1506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黑河市政府为该项贷款担保提供反担保,独立董事认为:这一反担保在法律上存在问题,政府提供的反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应认真考虑其保证能力。
    5、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质疑等。托普软件事发前的“镀金时代”,业界质疑的声音即从未间断过;郎咸平先生对格林科尔的质疑对顾雏军乃是噩梦,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看则不啻于一份可以提前预览的判词。
    6、基础信息体现的数据相关性。会计专业人士对北生药业资产结构失衡现象的分析迫使其不得不掀起被隐瞒的信息的“盖头”。与基础数据相联系,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行为能否在理性的范围内得到解释也具有识别风险的意义。举例来说,连续亏损或若干年度内间隔亏损的上市公司,如其所负债务比重却持续递增,无论作怎样冠冕堂皇的说明,都不能否定法律风险隐患的危险性;而如果一家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置自身改造于次,反倒致力于收购另一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如果没有经得起推敲的理由,就完全有依据对其未来的法律风险前景持保留看法。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