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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夸大新闻监督作用 解剖"中国式"监督八误区

  长期以来,在有关监督的许多方面存在的这些似是而非的观念和做法,使监督工作陷入误区。

  误区之一:无视分权而谈监督

  文章指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没有合理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在中国的人大制度下,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来都是分设或分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大体上也是分得比较清楚的,只不过是中国的这种“分权”排除了西方那种三权的相互“鼎立”,而最终统一于人大这一权力机关。通常所说的中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并不符合实际,应该予以澄清。

  在党内,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分设的,“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能也是大体上有所区分的,而并不完全是决策、执行和监督“合一”的,只不过是在实际运行上发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体”(实际上是“三权集于党委一身”)的问题,而深陷误区难以自拔罢。

  误区之二: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

  文章指出,监督,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是权力授受关系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和督促。这是监督的实质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往往离开这个实质问题来谈监督,来抓监督。结果,虽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然而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

  文章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必须牢牢抓住监督的实质,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在党内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党员(选举、授权)→代表大会(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常委会”这样依次选举的授权链。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实际存在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党员”这种颠倒着的授权链,其中包括取消于党章无据的“书记办公会”。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层基础。

  误区之三:过分强调支持和配合,忽视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文章指出,长期以来,谈到监督问题时,往往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统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视监督者及其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甚至讳言监督与被监督的“异体性”。受此观念的影响,中国的专门监督机关常常被置于被监督者的控制之下,几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于、依附于被监督者,使监督者实际上没有多少独立性。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专门监督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使“铁面无私的监督”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误区之四: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

  文章说,由于监督主体之行为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把加强监督寄希望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而理论和经验都证明,被监督者由于手中所拥有的权力的本性使然,几乎都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竭力逃避监督。把加强监督寄托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是不现实的,靠不住的。正因为被监督者一般来说没有这种自觉性或主动性,才需要监督;反过来,如果被监督者能够自觉或主动接受监督,那监督也就没有必要而成为多余的了。

  误区之五:把加强监督过多地寄希望于所谓“一把手”

  文章指出,监督的关键在“一把手”,这似乎已成为共识。在现行体制下,不同层次的“一把手”都在不同范围内拥有最大的、不受监督的权力,对他们的监督之重要和监督之难也正在于此。这里有一个难解的悖论:一方面,“一把手”由于处在关键地位而最需要受到监督;但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这种地位而对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或决定性的作用,监督要靠他们的“贤明”来推动,而“一把手”与其他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一样,往往又不愿意接受监督,因而在客观上对“一把手”也就最难监督。这样一来,真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几乎就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误区之六: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责备”而忽视从行动上“纠正”

  文章指出,监督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对违规行为给予口头上的责备,二是对违规行为从行动上加以纠正。只有二者并重,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但是,长期以来,在强调监督时,我们往往过多地寄希望于批评、提醒、警示,也就是大多停留在“口头的责备”上,而忽视从行动上加以“纠正”(包括对违规者及时实施撤职、罢免等处罚),以致当其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时不能及时得到中止或改变。正因为如此,对于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的现象,尽管怨声载道,谴责多多,甚至“权威”文件也接连发布,但却总是成效不大。

  误区之七:模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而忽视“权利监督”

  文章认为,监督,按其实质来说,就在于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察和控制,使权力的受托者能够按照委托者的意志行使被赋予的权力:既不得滥用权力,以至以权谋私;也不得把被赋予的权力不当回事儿而“不作为”,以至失职、渎职。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这里涉及到了“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关系问题。

  文章分析说,“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在党内,“权利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员、党代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而“权力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的领导机关的“组织行为”。二是所依靠和凭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权利监督”所依靠和凭借的是分散的个人享有的“权利”,而“权力监督”所依靠和凭借的则是有组织的“权力”。三是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作为个人行为的“权利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仅仅具有“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并没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软监督”;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权力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不仅具有“在口头上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硬监督”。

  从权力授受关系上说,“权利监督”是民主监督之“源”,具有基础性、根本性。而“权力监督”则是民主监督之“流”,具有非基础性和派生性。后者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前者。但是,就其监督功能和作用来说,对任何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最终只有依靠“权力监督”,才能不仅给予强有力的口头责备,而且可以从行动上加以纠正,使违规行为及时中止或改变,以至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通过免职、撤职等手段收回授权。而“权利监督”本身发挥得再充分,再强有力,也只能限于对违规者的口头责备,包括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等等,作为向违规者的授权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的一种“诉求”。这种“诉求”本身并不能纠正对象的违规行为,至多只能造成一种压力,引起有关权力机关的关注和重视。“权利监督”,最终必须也只能通过“权力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误区之八:模糊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性”的性质和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异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监督。但是,把新闻舆论监督当成“权力监督”也是一种误解。

  文章认为,由于新闻舆论传播广而快,影响又大,因而它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确实具有巨大的威力,在一定意义上,似乎可以与某种强大的权力相比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其性质和功能,就不难看出,新闻舆论监督严格说来并不属于“权力监督”的范畴,而应该归属于“权利监督”的范畴。因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和作用再大,再强有力,它本身始终只能发挥“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不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它的“口头责备”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最终要取决于有关权力机关的态度和作为,取决于“权力监督”能否及时跟进。

  文章强调,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反映和表达民意的、特殊的“权利监督”,可以及时暴露权力的问题,为实施“权力监督”的机关提供广泛的信息,并造成某种社会舆论的压力,从而引起有关权力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新闻舆论监督是任何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如果孤军无援,没有“权力监督”作后盾,那么,新闻舆论监督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反而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遭到常人难以想象的打击报复,完全被扼杀。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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