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杭萧钢构昨日收到了证监会的罚单,但股票却报以涨停。继上海证交所11日公开谴责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单银木等人后,证监会昨日向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开出罚单:对杭萧钢构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公司总裁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潘金水、公司总经理陆拥军、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之轻微,或许杭萧钢构的涨停是一个好注解。而对于证券市场上愈演愈烈的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问题,证监会这样的处罚力度就行了吗?
大众评判台
曹中铭:隔靴搔痒
证监会隔靴搔痒式的处罚无法起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个人认为,在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违规中,更应该严惩那些幕后黑手。而在这方面,相关的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所以才会出现监管层一边处罚上市公司、另一边股价却涨停的怪现象。
乐宏文:也好
我觉得这样处罚也差不多了,不然又是后进的投资人顶罪。当然我也希望对相关个人的调查不要不了了之,依法严惩才能体现法律的严明。
赵文斌:等于鼓励
证监会既然已经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证实了杭萧钢构违规。而杭萧钢构在此次违规信息披露上,有多少人获利了?获利多少?我们不得而知。证券市场上,信息就是利益,违规的信息就是违规获利。区区110万违规成本,相比于可能的获利实在太低了,也太无用了。
励俊:不够彻底
我觉得调查不够彻底,整个事件只是定性在无意中出的事故的层面,显然与杭萧钢构的疯狂上涨相去甚远。按照这个定义,所以也仅仅采取这样子的处罚。这不仅不能起到震慑作用,甚至弱化了这一作用,须知肯定有不少人看着呢。他们会说什么呢?肯定说:哦,不过如此嘛!
◆沸点特稿
黄湘源: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证监会处罚结果的公布,为什么换来的是杭萧钢构的涨停?只要一个理由就足够解释了,那就是只有一只靴子落地。
中国股市查处杭萧钢构事件的时候,大洋彼岸的美国证交会恰好也为一件类似的内幕交易案所惊动。报业大亨默多克提出收购道琼斯出版业务前3周,一对没有股票交易经历的香港夫妇以1500万美元购入了41.5万股道琼斯股票。在收购报价公布后的3天时间里,道琼斯股价飙升了57%,由此他们能获得820万美元的收益。美国证交会以涉嫌内幕交易冻结了其账户,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提起司法诉讼。
表面上看来,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事件很快就查实了该公司及相关高管信息披露违规的事实和证据,不比美国证交会速度慢。但证监会跟美国证交会的做法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那就是杭萧钢构事件着重于查处信息披露违规,而道琼斯案件则一开始就掐住了内幕交易的七寸。信息披露违规适用行政处罚,而内幕交易则涉嫌违法,属于司法介入范畴。两者的起点和落脚点都不一样,其查处的结果和影响自然也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停留在证监会目前的结论,那么,杭萧钢构事件至多也就是一个无心之错。让责任者为自己的过失埋单,虽然不无警示和督促上市公司更加注重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积极作用,但对于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投机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则不可能起到应有的防范和打击作用。
杭萧钢构的十多个涨停板,并不是一点也没有涉嫌内幕交易的疑点,例如围绕杭萧钢构总部的巨量交易大本营,与杭萧钢构高管接触密切的娱乐城小姐等。如果按照美国证交会的思路,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的账户在杭萧钢构信息披露前就有提前炒作的异动交易,就可以视为内幕交易嫌疑而进行司法介入。通过各种途径提前获知内幕信息同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各有不同,但如果涉及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利,即有可能涉嫌犯罪。而只抓信息披露违规而不抓或抓不住内幕交易,等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这也是单纯行政监管和严刑峻法的最大区别。如果有提前炒作者的账户被冻结并提起诉讼,杭萧钢构还会涨停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对外发布消息称,已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审理终结,处罚五名相关责任人,罚金共计一百多万元人民币...
2007-05-1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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