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税部门昨日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对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征免税范围、纳税地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新规定有调高车船税、变更缴税地点等5大变化。
各地(含深圳市)将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适用税额调整征收系统,统一征收税额,尽快开始征收2007年度的车船税。
深圳车主应密切留意深圳地税局有关征收车船税的最新通告。
随着广东省财政、地税部门对我省(含深圳市)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征免税范围、纳税地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广大车主对新政策与以往有何调整变化十分关心。
车船税将很快开征
14日,地税部门表示,新版《车船税条例》主要有五方面变化。此外,各地将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适用税额调整征收系统,待各项准备工作完备后,尽快开始征收2007年度的车船税。各地车主应密切留意本地地税局有关征收车船税的最新通告。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车船税,属于财产税类,而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则属于财产行为税类,因此在征收范围、纳税人、纳税地点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有5个方面。
车船税有五大变化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继续免税,原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都要缴纳车船税。根据省财政、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我省明确对城市、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的减免另外明确。
三是适当调整了车船税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车辆分别按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八个类型确定年税额。其中,载客汽车类按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四类分别确定年税额为600元、480元、420元、240元,其余7类车辆年税额均为96元。详细税额标准见各地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四是调整了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所在地”调整为“车船登记地”。这与其他财产税类(如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财产所在地”一致。
五是增加了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若各地税务部门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便可替车主代缴车船税。若达不成协议,车主可按照原有方式,到税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税。
按照《车船税条例》和省地税局规定,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要在对原征收系统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才正式开始。由于需要调整的征税项目非常多,既涉及征收系统软件改造、重新委托征收单位,又涉及与公安车管部门联网等复杂的工作,因此2007年度的车船税目前在各地基本仍未开始征收。
全省车船税额统一
据悉,各市车船税征收办法主要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的方式,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务部门表示,各地将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适用税额调整征收系统,待各项准备工作完备后,尽快开始征收2007年度的车船税。深圳车主应密切留意深圳地税局有关征收车船税的最新通告。 (李明)
如增值税、消费税、购置附加税、车船使用税等。此外,国家还明文规定收取车检费、保险费、年审费、养路费、车辆牌照费、过路费等.....
2007-05-1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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