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接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八钢集团)通知,2007年5月1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自治区国资委)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宝钢集团)签署了《关于重组八钢集团的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宝钢集团重组 八钢集团的步骤为: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国资委将持有的八钢集团 48.46%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宝钢集团持有;宝钢集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公司的义务 ;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自治区国资委和宝钢集团应按照《关于重组八钢集团协 议》约定对八钢集团增资。
    通过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宝钢集团将持有八钢集团48.46%的股权,成为 八钢集团的控股股东,进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而拥有公司股份31319.58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3.12%)。
    根据有关规定,宝钢集团已对《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宝钢集团申请豁免要 约收购的申报材料作了修改并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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