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需要听证会?
本报记者 王宇新
从去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交强险,是我国正式推行的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实施还不到一年,却接连遭遇“保险条款不合理”、“信息不透明”的声讨。
“今天下午5点多刚收到保监会的回复。
“保监会的回函并不令人满意。”刘家辉表示,接下来她所要做的就是评估一下法律后果,进一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刘家辉透露,自向保监会递交听证申请到现在(截至记者发稿5月17日8点),授权委托的人数增加到280多人。她的听证申请书中所列举的交强险实际执行中的不足之处包括:“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投保人负担”等。
“无过错赔偿”合理吗?
贾先生驾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贾先生无责,对方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后,贾先生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
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可是,贾先生等来的却是对方保险公司的通知,由于自己的车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赔给对方400元。结果贾先生赔了对方400元,对方才赔了他300元。“这让我非常不理解。”贾先生一脸的困惑。
“如果今年7月1日交强险开始续保,我岂不是要多交钱?”贾先生更觉冤枉。
据了解,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赔偿原则上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刘家辉认为,无责方要为违法者来买单,这很明显有违常理。
“关于‘无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理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了不同的观点。他表示,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无过错赔偿”可以起到保护生命的作用。但这种责任在制度管理上,与正常发生事故是两个概念,不应算作一次事故的记录。
交强险费率如何得来
“过去购买三责险,我的保费不到500元。现在如果上交强险而不上第三者险,保费翻到了1050元。但是,过去第三者责任险保10万元,而现在交强险却只保6万元。上交强险明显不划算。”家住北京朝阳区的郭女士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抱怨。
那么,交强险的价格到底贵不贵?它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制定的?
“交强险属于政策性险种,相关信息都以保监会公布的信息为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即,记者又电致保监会,得到“所有信息都以保监会公布信息为准”的答复。
记者从保监会网站看到,对于交强险费率的核定的最新消息是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4月23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06年7月1日以前,交强险的费率拟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和产品开发的主要力量组成专门的项目组,并聘请了亚洲精算师事务所参与,测算出多种责任限额项下交强险费率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保监会也广泛听取了私家车、运营车、出租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多种车型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委和专家的意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的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综合考虑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对费率进行审批。
但交强险的费率构成、厘定程序等具体标准,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仍旧是一个谜。
“相关部门应该明确交强险的费率构成。”郝演苏表示。
听证会可有可无?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强制保险产品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因此,“交强险费率一定要遵循《价格法》,它没有规避《价格法》的理由。听证不是可举行可不举行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但交强险推出时为什么没有举行听证,记者在保监会的官方网站并没有找到答案。
“我会在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记者在5月17日保监会给刘家辉律师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简称《复函》)中找到这样一句话。
《复函》中明确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交强险费率审批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并不需要就相关行政许可举行听证。
“当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时,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袁力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这样说过。
对于交强险的费率何时才会“大幅调整”,袁力表示:“自交强险推出,还没有满一个业务年度。作为去年的一个财务年度,现在我们已经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险种进行精算评估和财务审计。届时,保险公司也将上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精算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保险评估准备金报告,以及外部对审计金的财务报告。”
“到7月1日消费者就要开始续保,如果满一年才开始进行保费核算,再进行听证,消费者岂不是很吃亏?”刘家辉并不买账。
并且,这种“事后听证”的做法能否可行尚待法律检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有的听证基本上是一周“事前”听证。“无论是1996年的《处罚法》,还是1998年的《价格法》,都是事前听证。交强险没有过事前听证,现在回过头来要求听证——这将是法律要面临的问题。”刘莘说。
4月6日,他向保监会提起申请“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被拒绝受理,后又将保监会告上了法庭。 5月8日,孙勇又将矛头指向交强险“中介代理制度”...
2007-05-15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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