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本报记者 林华 北京报道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经过一年多的立法论证,证监会已基本完成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的起草,有望在6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审批。
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条例》相对于2005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提升了一个立法层次。《条例》除了对现行的基金筹集和使用办法进行完善外,在支持投资者维护权益、启动券商破产清算程序等方面将有所探索和补充。业界人士认为,通过更高的立法形式赋予保护基金相应的权责,保护基金将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更有作为。
一些法学专家以及长期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认为,应在《条例》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A股市场发展十余年来,不少中小股民都有过被券商挪用保证金、参与违规理财带来巨大损失的经历,但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他们常常主动放弃维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证券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在投资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他们的行为具有一定公共色彩。当他们因种种原因难以维权时,保护基金或其他维权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维护投资者权益。“台湾消费者保护基金可以代表消费者告商家,官司赢了后再补偿给消费者。”
其实,从现在风险券商处置的实践经验来看,都是由保护基金先按照一定比例对投资者被挪用资金和违规理财的损失进行赔付。那么,投资者作为债权人的相应权责也转移给保护基金,即保护基金将通过券商清算、破产等程序收回先行赔付给投资者的资金。如果《条例》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无疑增大了保护基金的运作空间,能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
另外,在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上,刘俊海建议,可以将证券市场行政处罚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划转保护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原则上以稳健为宜。一位资深证券业律师还提到,如果在证券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保护基金可以提前介入提供紧急救助,这样可以极大减少财富的浪费和社会风险。专家认为,保护基金的内部治理、基金管理和使用是否透明高效,以及建立问责制等都应该在《条例》中有所体现。在刘俊海看来,保护基金比较理想的定位就是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运转机制。
在《条例》起草中,建立“证券专业仲裁体系”也是热论的一个话题,但不少专家认为,这一提法与现行仲裁法的规定有所冲突,即便写进了《条例》,也可能在下一步的审批中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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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2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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