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二卖”
2006年9月,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最后1套商品房,于是打电话给乙某和丙某,表示售房。10月8日,甲公司与乙某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房屋,乙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约定半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说法: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是债权效力。开发商将该房屋又卖给了他人并登记,最终发生的是物权效力。同一房屋,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谁先登记谁先取得房子。第二手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第一手购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那么,第一手购房人如何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房子呢?为此,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当购房人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后,如果申请了预告登记,未经其许可,开发商将该商品房再出售或抵押等都属于无效行为。预告登记制度对购房人的权利保障更为有力,并且也起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信用秩序的作用。
当然,在办理预告登记后,要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实施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将提速
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这些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需要登记加以明确,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公信力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变动,经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不动产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
然而,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杂乱,导致重复登记、资料分散、浪费资源等弊端相当严重。例如,土地权属变动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房屋权属变动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林木和林地权属变动由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等等。
说法: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混乱的状况将大为改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考虑到物权法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出台前,地方性法规可以先行作出规定,作为过渡。统一登记制度将使不动产登记大大“提速”,“办证难”问题有望缓解。
不动产登记按件收费:办证费用可节省
一直以来,我国各地对不动产登记采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差别很大,存在着收费过高、重复收费等不合理问题。仅就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来说,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除注销登记不收费外,对住房收取的登记费,可谓五花八门,有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有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有按套定额计收等。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到地方,对“按宗定额”的核定标准各不相同。比如,有的地方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累计收取,最低每宗20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最高每宗1万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说法:实际上,登记机构并非营利性组织,所做的登记工作一般是形式审查。无论不动产的面积与价值大小,都不会影响不动产登记的程序。针对上述问题,物权法作出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通过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可以避免一些行政管理机关滥用职权,借机搞登记收费“创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刘中流)
什么是物、物权和物权法
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所谓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所谓“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讲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所谓“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比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如果所开发的乡产权房由农民自住,产权属于集体中的农民...
2007-05-2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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