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州茅台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无偿派发16份欧式认沽权证,共计431,882,880份认沽权证,以作为贵州茅台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组成部分,上述431,882,880份认沽权证已于2006年5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认沽权证简称“茅台JCP1”,权证交易代码为“580990”。
    鉴于“茅台JCP1” 认沽权证的到期日将近,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认真关注“茅台JCP1” 认沽权证行权的有关问题和投资风险:
    1、“茅台JCP1”认沽权证的存续期为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29日,共计365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茅台JC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从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起停止交易。
    3、“茅台JCP1”认沽权证的行权期为其存续期的最后一日(即2007年5月29日)。
    4、“茅台JCP1”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为30.30元,行权比例为4:1。即投资者每持有4份“茅台JCP1”认沽权证有权在行权期内按30.30元的价格向本公司出售1股“贵州茅台”股票,成功行权获得的资金在次一交易日可使用。
    5、“茅台JCP1”认沽权证的行权日仅一天,即2007年5月29日。该日行权结束后,未行权的“茅台JC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不再具有任何价值。
    6、“茅台JCP1”认沽权证的行权申报要素:
    行权代码:582990
    买卖方向:买入
    申报价格:30.30元/股
    申报数量不得大于持有权证份数的四分之一,并且须有足额的“贵州茅台”股票进行行权。
    7、“茅台JCP1”认沽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份的整数倍。
    8、本公司委托登记公司代理实施本次权证的行权。
    9、根据登记公司有关规定,本次按照4:1的行权比例进行行权,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将被舍去。
    举例说明:
    假如有7份认沽权证,按照行权比例4:1,对应1.75股股份,根据规定,0.75股股份将被舍去,因此,行权时只能卖出1股“贵州茅台”股票。
    10、根据登记公司有关规定,投资者行权时,登记公司按每笔申报进行处理,多次申报分别处理,每次申报行权所产生的小数点之后的零碎股份不能累计计算。
    举例说明:
    假如投资者于行权日分两笔申报行权,第一笔申报101份,第二笔申报103份,按照4:1的行权比例,分别对应25.25股和25.75股股份,根据规定,上述两笔申报行权所产生的小数点之后的零碎股份不能累计计算,即不能将第一笔申报行权所余0.25股与第二笔申报行权所余0.75股股份累计计算,因此,上述两笔申报行权分别只能卖出25股“贵州茅台”股票。
    11、本公告日前一交易日 “贵州茅台”正股收盘价为96.97元,“茅台JCP1”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为30.30元。
    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若有疑问,请拨打“茅台JCP1” 认沽权证行权热线电话0852-2386193。
    特此公告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5月24日
    贵州茅台权证行权在即 提醒投资者注意权证风险
    茅台JCP1认沽权证即将于2007年5月29日到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因此茅台JCP1的最后交易日为2007年5月22日。贵州茅台股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今日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1、2007年5月22日是茅台JCP1的最后交易日,从2007年5月23日起停止交易。
    2、茅台JCP1的行权日仅一天,即2007年5月29日。该日未行权的茅台JCP1将予以注销,不再具有任何价值。
    3、茅台JCP1是认沽权证,并采取股票交割方式,因此投资者行权时必须同时拥有不少于与拟行权认沽权证数量1/4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4份茅台JCP1持有人,在且仅在2007年5月29日,有权以30.30元的价格向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出售1股“贵州茅台”股票。
    5、截至2007年5月23日“贵州茅台”的收盘价为96.97元,远高于行权价30.30元。若2007年5月29日,“贵州茅台”的收盘价仍高于行权价30.30元,则茅台JCP1将没有行权价值,参与行权只会导致损失。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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