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 称:广州中院)有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 人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依据已发 生法律效力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3月3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州中院裁定如下:将公司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过户给买受 人宝供物流,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对该部分资产已计提减值91447681.58元(计提减 值比例73.94%)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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