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并非追求事必听证
记者:我们推出“中国最应进行价格听证的十大行业”,目的是想唤醒人们对听证的认识和重视,并非想夸大听证的作用,在这方面你有什么样的认识?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价格法确立了逐步将价格形成权交给市场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对于“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实行听证会制度。
价格听证领域出现诸多不理想的现象,与过分夸大听证制度作用和过于强调扩大听证适用范围的观念和作法也不无关系。应当纠正视听证为“灵丹妙药”的观念,改变对任何事情的决策都要实行听证的思维,提高对行政活动效率性和行政权运作的正当性之认识,将听证限定在极少的真正必要的范围之内,对于许多涉及产业政策和专业性很强的价格确定事项,可代之以一定范围的专家学者论证,实现科学决策,并可节省财政支出。
一方面,举行听证的事项大多是客观上需要涨价的,在举行听证后便作出涨价的决定;另一方面,确实也存在无视听证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利益诉求而恣意涨价的现象。对前者应当予以肯定和坚持,不能因为听证后依然作出涨价决定而否定听证的意义;对后者应当予以纠正,通过相应的措施和机制,确保其真正重视听证的程序价值。
价格目录应当不断调整
记者: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确立了一些需要听证的行业目录,各地方政府也各自确立了这样的目录。但是很多行业借此以公众要求听证的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予以推委,这样的目录应当如何适时调整?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需要进行听证的行业,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有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目录,依照目录确立的行业在进行价格调整时,需要听证。你所列举的十大行业中,很多在此目录范围内,应当进行对比。但是,目录采用了列举式的方式,难免有所疏漏。因此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价格法缺少执法主体
记者:现在听证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很多人对其执法主体不很明确?你有何看法?
杨建顺:《价格法》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37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该法没有直接规定有关听证的法律责任。
只是以第4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条只是规定了违法主体,却没有规定执法主体。
现行价格听证存在六大弊端
记者:目前有些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或被操纵,你认为存在制度漏洞吗?
包万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我认为,目前听证会制度不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规定相应可行的程序,也因此存在着诸多漏洞。
一、很多听证会不是在中立的机构主持下进行,如果由主管部门组织,难免在公信力上大打折扣;
二、参与者的中立性也受到质疑,甚至出现了“听证托儿”的现象;
三、法定的记录缺失,很多组织者只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记录;
四、听证的结果应当建立在听证记录上,空置听证记录,势必使整个听证成为骗局;
五、对于记录认为不真实或者对听证结果有异议,应当允许参与者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缺少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其缺少司法上的有效监督;
六、听证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成本信息公开要成为重中之重
记者:很多人反映,目前价格听证缺少信息公开,应当如何弥补?
杨建顺:公开、参与、公正,构成了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价值。无论是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还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而主动实行听证的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乃至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只要其确实具有“公益性”,或者其具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属性,那么,价格形成的过程及其根据,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保证用户的知情权,是实现参与和公正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在这方面,最近制定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可成为相关信息公开的重要参考。
另外,自2006年3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开始施行,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成本不再由“当事人”说了算。对于成本信息的公开,要成为价格听证中的重中之重。
国务院正在制定相关法规 价格听证会可诉性成为改革方向
记者:目前价格听证制度有什么最新动向?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价格听证的过程绝大多数属于决策的过程,即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具备可诉性。据我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一个听证程序方面的法规,有望改变价格听证不可诉的局面。正在制定中的行政程序法,也会对此做出规定,对听证结果的可诉性产生影响。
不要让价格听证流于形式需要怎样落实
记者:需要怎样落实价格听证的制度?
杨建顺:《价格法》制定施行以来,围绕“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一立法宗旨,在很多方面已经得到贯彻落实。就价格听证而言,我国已根据《价格法》和《办法》普遍建立起价格听证制度。
要真正实现价格听证制度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听证的意义、作用和任务(价格听证只是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主要任务是论证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为价格制定者提供信息和思考纬度,而不是价格制定),科学界定听证事项范围,理顺听证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的关系,尤其是要注重将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相结合,将民主参与价值和行政效率价值相结合,将公开原则贯彻于听证过程的始终,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记者 张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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