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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适当住房是一种权利 更重要的是住房的自由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解决城镇人口住房问题,政府当下最为紧迫的任务乃是改革制度本身,包括:土地、人口在城乡之间可以双向自由流动,个人选择住房解决模式的自由

  近来,有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谈及房地产问题时表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为此,房地产业要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也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包括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研究中低收入跨地区流动的专门人员和进城农民工住房问题。

  这个表态获得广泛喝彩。确实,任何一个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为维系其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尊严,就应当享有最起码的裹腹之食、蔽体之衣、遮风挡雨之所。但是,住房是否因此就变成了一种“权利”,却是一个存在严重理论争议的问题,尽管有些国际文件、有些国家确实有这样的说法。

  因为,有权利就有责任,如果个人享有适当住房是一种权利,那就得有人来承担对该人的责任,当其没有住房的时候向其提供适当住房。说公民人人都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是否也意味着,政府必须向人人提供住房?既然政府现在已经表示住房是一种基本权利,那没有住房的人是否可以到法院要求政府提供适当住房?法律谚语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个人不能获得相应的诉权,那宣告个人享有这种权利,就更多地成为一种政治表态。

  更大的问题是,把解决个人住房问题变成政府的责任,很可能会导致一种扭曲的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关系。

  目前中国的现实是,占城市人口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似乎没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一方面是疯狂的房地产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很多人发出住房难的感叹。面对这一问题,很多人呼吁政府出面,发展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以及单位集资房等等,通过政府补贴甚至直接供应的方式,解决这大多数人的住房问题。

  这些办法或许有效,但是不是一个正确的解决办法存疑。古往今来,所有文明社会的自由人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建造、拥有自己的住房。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房屋,才是个人自由的堡垒。当然,本着人道原则,为了维持社会的和平秩序,社会和政府确实需要帮助少数缺乏能力的人,也就是说,政府有责任为少数低收入群体提供某种住房救济。

  但是,如果大多数人得依赖政府解决住房问题,比如,大多数人住进政府补贴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政府直接供应的廉租房,那这个社会的房地产市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市场——必将受到政府的严重扭曲。这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也不可能健全,民众将会养成一种依赖政府的心态,政府也很可能通过住房供应安排,对民众的生活、居住地甚至其他权利进行不恰当干预。

  因此,思考住房问题,出发点应当是绝大多数人不依赖政府、有能力通过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而不是政府大包大揽。其实,略加分析即可发现,当下妨碍大多数城镇居民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障碍,恰恰在于政府设立或维持的垄断,在于市场发育的不健全。目前城市用地与农地截然分隔,政府禁止市民向农民购地建房。即使在城市,全部土地也属于政府所有,市民不得自行受让土地建造房屋。基于对土地的垄断,政府又授予房地产开发商以垄断,因为,政府不向个人转让土地。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与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供应的垄断,自然会导致地价一路走高,并引发强烈的投机心理,推动房屋价格严重地超出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力。

  可以说,不科学的土地制度、城市房屋供应制度,乃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视这一症结,盲目要求政府补贴甚至供应住房,无异于缘木求鱼。很多人现在要求,让政府把出售土地的钱拿出来,建造廉租房。但是,为什么不直接反思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垄断?为什么由政府来出售土地,而不是让土地现有的占有人与需要土地的人直接进行交易?改变垄断性的政府和开发商倒买倒卖的环节,难道不是可以大幅度降低地价、房价?个人集资建房的低廉价格就证明了这一点。

  也就是说,解决城镇人口住房问题,政府当下最为紧迫的任务,乃是改变制度本身,减少自身对市场的控制,让民众享有相关的自由,包括土地、人口在城乡之间可以双向自由流动,个人选择住房解决模式的自由。比如,是自己或与他人合资买地、建房,还是向开发商购买现成的房屋。政府的责任是放弃对土地使用权的垄断,也不再保护开发商的垄断地位。

  若有这样的制度变革,则大多数家庭可以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只有在此基础上,政府救济性的住房福利体系才有可能正常运转,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才能够行使其要求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权利。在住房问题上,要素的流动自由、民众的选择自由,才是基础。 ★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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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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