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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品不应由政府来评定

  日前商务部宣布暂停“中国畅销名酒”“第六届中国名酒”评比活动。无独有偶,许多企业也对质检总局推行的“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比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也提出了强烈质疑,并予以抵制。

  政府部门进行名牌产品评比,有滥用权力、违法行政之嫌,是对公权力的亵渎,需要引起警惕。

  所谓名牌,就是同类产品中市场认知度较高的品牌。名牌产品以其质量优良、稳定,或者具备某些方面的特征而被消费者所认可,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有些产品虽然在全国范围内不能说是名牌,但在特定地域内却往往属于知名产品;有些企业的产品有其特定的消费群体,在该群体内属于知名品牌,行政机关怎么能用统一的标准去评定,又如何能评出“世界名牌”。

  另一方面,如果被评定为名牌的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消费者恰恰是相信了政府的评定结果而购买了这些产品,授予名牌产品的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政府负有制止假冒名牌、保护名牌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而没有认定名牌、授予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权力。评比活动遭到企业抵制,是社会对名牌产生规律认识的回归。

  行政机关乱评比的做法,正是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所禁止的。名牌产品评比所存在的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是否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同时还存在着违规设立机构、自我授权、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接受其所联系的社会团体管理,迫使企业参加其开展的评比活动等违法行政问题。

  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管理,重在制定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生产者执行,以此来保证企业为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以行政权力或者以行政权力为背景进行名牌产品评定,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精神,是用公权力对部分企业的产品做出质量保证,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是对行政权的滥用。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解读产品质量法,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置政府形象于不顾,抱着那些过时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被法律和国务院所禁止的做法不放,成为企业创名牌的“绊脚石”。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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