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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事件走向法律 达能提起8项国际仲裁申请

  虽然谈判依旧未果,但达能对娃哈哈的法律行动已经启动。

  5月28日,本报记者获悉,5月9日,达能亚洲(Danone Asia Pte Ltd.)及其全资子公司已经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

  由此,达能所指的“相关程序”首次曝光。为了这一程序,达能聘请了擅长仲裁业务的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该次仲裁事务。该律所合伙人、本次仲裁代理律师阮葆光向记者证实,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已经接受了达能的仲裁申请,相关副本也在数日前送达被申请人。

  “达能方面的主要的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停止违反非竞争条款的行为,以及由该行为引起的侵权,并提供相应赔偿。”阮葆光说,赔偿的具体数额尚未提交。

  7项公司仲裁

  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知,上述仲裁由达能亚洲作为外方股东的直接持股人提起,共包括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每一项仲裁都对应了若干个由相同中外股东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见列表)。

  在7项仲裁申请中,代表外方的新加坡金加投资(Jinja Investments Pte Ltd.)、Myen Pte Ltd和Novalc Pte Ltd都是达能亚洲的全资子公司。而中方的被申请人则集中在4家公司,分别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实业),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顺发)和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投资)。

  记者进一步了解得知,7份仲裁书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都是针对上述被申请人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以及违反条款引起的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与合资企业同样的产品,侵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有关渠道向本报记者转述了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其中,新加坡金加对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的仲裁申请,是针对中外股东所签订的第一批合资合同,即娃哈哈食品以及其它4个于1996年签订的合资合同。

  而娃哈哈食品在达能和娃哈哈合资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作为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第一批5家合资企业之一,包括商标转让等主要合资内容,都体现在该公司的合同中,之后,所有合资企业也都由该公司来授权商标使用。

  记者获得的当时的《合资合同》文件显示,第19章中,中方股东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对外方股东有如下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关于纠纷的解决,第26章第1条、第2条规定,双方若发生纠纷不能解决,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规定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而娃哈哈方面,则在先前的纠纷中就表示称,部分非合资企业在合资之前就已经存在,当时外方股东已经默认了这些企业的存在以及其生产产品的合法性。

  除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实业(前身为娃哈哈美食城)之外,萧山顺发和广盛投资成为被申请人也事出有因——2000年是娃哈哈集团改制完成之后,2000年3月,娃哈哈集团旗下的第一家投资公司萧山顺发成立,该公司陆续投资了5家合资企业和8家非合资企业;2001年6月,第二家投资公司广盛投资成立,该公司在6年时间内共投资了10家合资企业和7家非合资企业。

  显然,达能的仲裁申请精心选择了对象。记者咨询相关专家得知,所有的仲裁申请书都包括了引言、当事人身份、仲裁协议和适用法律、仲裁背景、被申请人义务、双方争议、仲裁员委托和裁决初步要求等8个方面。

  不过,达能代理律师阮葆光拒绝透露申请书的内容,只是称更为具体的诉状要在将来提交。此外,本报获悉,达能方面已经委托了一位国际知名的法律专家出任仲裁员。

  1项个人仲裁

  在公司间的仲裁之外,宗庆后(宗庆后新闻,宗庆后说吧)本人也位列被申请仲裁的对象名单。

  “针对宗个人仲裁主要是被申请人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接近本次仲裁的人士透露。

  记者多方了解得知,针对宗本人的仲裁,依据了合资之时达能亚洲和宗庆后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而该“服务协议”的各方包括了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达能亚洲,以及作为董事的宗庆后。

  “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分别是“非竞争条款”、“保密协议”与相应的薪酬规定,其中包含着如是表述:“忠于职守,不使自己置于职责与利益相互冲突的境地”,“不与在业务上与合资企业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系”,等等。

  在宗庆后执掌的娃哈哈版图中,共有38家与达能合资的企业,另有39家非合资企业。达能曾提出并购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资产的动议。

  除此之外,宗庆后之所以成为被申请人,与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及广盛投资也有关。

  接近该次仲裁的人士透露,仲裁申请中将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表述为“导致并促使其他被申请人通过竞争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而宗本人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在有关合资合同的一份仲裁申请中,还包括了一部分没有完成品牌转让的内容。

  数日前,宗庆后向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提交了2007年的预算。在这份预算中,宗将2007年的合资企业增长从现在起到2007年末,合资生产企业的销售总额有3%的增长。为此,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亲自致信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敦促其尽快召开董事会,并“迫切希望管理层对这些数据作出说明”。

  据最新资料显示,目前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年销售额为12亿欧元,占达能集团年销售额的7%。该合资公司是达能在中国最重要的投资。

  而这一“最重要投资”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渠道全部牢牢掌握在宗庆后手中。选择在此时提出一个3%的销售增长预算,宗对合资企业的控制力显而易见。而一旦仲裁启动,这部分资产是否会大面积缩水尚不可知。

  此外,本报记者了解到,此番针对个人的仲裁申请,在以往的国内合资纠纷中尚无先例。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宗庆后本人其能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及仲裁结果对合资企业的影响,目前尚无法预见。

  5月30日下午,本报记者致电娃哈哈集团公关经理卢东,对方答复:“我本人对此事目前尚不知情,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娃哈哈集团会积极应对。”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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