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一年来,主要发现存在电动车事故飙升、道路没有验收就通车、农村客运班车有站席和小额事故损失难以直接索赔等四大交通安全问题,尤其是超标电动车成了交通安全的新威胁。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目的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然而,一些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违规生产超过国家技术标准(主要是时速)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以致道路上超标电动车泛滥成灾,电动自行车摩托化日益严重,道路安全和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去年,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3957起,死亡430人,伤4371人,分别占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10.8%、6.5%和10.3%,其中死亡人数竟比2005年飙升47.8%。
据了解,针对《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省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对策和措施,以尽快将这些社会反响强烈的交通安全问题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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