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费用共计4750元,预付了3800元。眼见着再过两周就要出发了,田某突然接到单位委派要到外地出差。无奈,田某希望旅行社扣除已花开销,能将余额退回,遭拒。昨日,记者从浦东消保委获悉,类似争议在旅游纠纷中时常发生。
旅行社不退“定金”
田先生不可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38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田某要求旅行社提供有关凭证,如果确实已花费,同意合理扣除,但应退还余款。旅行社则认为,田某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双方的合同已作标明,按照《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田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定金预付款有区别
专家解释,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先行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常易混淆,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预付款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而提前支付的价款,实质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并不是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为价款,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是抵作价款。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过错者就应承担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而预付款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预付款都应退回。
定金超过两成无效
田某已交付的38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浦东消保委表示,依照《担保法》第91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额的20%,而这笔费用已是全部旅游费的80%,大大超过法定的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所以,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应该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应退还田某剩余款。
作者: □晚报记者沙情奕 制图邬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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