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田丽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共同发布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金融机构如符合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七项条件,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考虑到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信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现阶段《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截至目前,已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提交了赴港发债的申请。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4年初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各项业务发展稳步、有序,资金清算渠道畅通,实现了人民币有序回流。截至2007年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达255亿元左右。
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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