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出台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草案,并就其征求意见。市场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框架正趋完善,显示股指期货正在稳步推进中。
上述办法草案分别对期货从业人员及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行为准则进行了系统规定,适当提高了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并首次提出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一职。
对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规定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此外,申请者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申请首席风险官任职,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原管理办法相比,则主要有以下改变:
第一,调整了适用对象的范围。机构调整对象由此前的期货业务机构调整为经营业务的机构,相应删除了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期货交易厅和期货交易所,增加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将从业人员调整对象由此前的境内期货从业人员调整为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相应删除了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管理和业务人员等,增加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等。
第二,双管齐下,明确了证监会与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管理的职责分工。该草案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三,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成为获得从业资格的必经之路。该草案拟取消原管理办法有关免于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规定,征询意见稿规定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第四,强化了对从业人员及期货经营机构的问责制。该草案授权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并且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违反管理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外,而且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且依照管理条例对期货经营机构违反规定的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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