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在正面临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部可持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区等区域经济发展问题,不同的发展境遇使得地方、流域环境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太湖要立法保护,长江、黄河等也要立法保护。
蓝藻危机背后隐藏着一个寓言式的悖论。
据报道,目前,一项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性立法———《太湖管理条例》目前正在起草相关条文,前期准备工作已做完。《太湖管理条例》是否能解决“多头治水无人负责”,还需拭目以待。
其实,去年3月,《太湖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就已正式启动,当时,上海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说:“这是一项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性立法,迄今为止尚无先例。”可惜,出师未捷身先师,法律还没出来,太湖已经被天灾人祸压垮。正如有人所言,太湖就是周边城市的饭锅,每个城市都将屎尿往饭锅里倒,然后再取用“干净”的部分。区域行政主导下的太湖流域管理,虽然各自有着明确的任务,但在具体执行上却权责不分,于是,造成了今天这种光开发、不治理的局面。
太湖的悲剧,实际上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地悲剧”。如果说美国学者哈丁眼中的那个“公共牧场”,是在牧羊人无节制的放牧中走向毁灭的,那么太湖则是在周边城市的过度开发和垃圾倾倒中走到极限的。太湖治污16年功败垂成,谁是罪魁祸首?仅仅是气候吗,还是工业企业的非法排污?数百亿元的资金投入,造就的却是一个布满蓝藻的太湖,越治越污的背后,是政府环境行为的形式主义,是避实就虚的污染治理模式。在我看来,尽管太湖周边城市的经济成倍增长,可工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却相对缓慢,在市场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鼓惑下,政府治理环境污染时的行为也遭到严重异化。
作为“公共物品”,太湖水资源的关键问题是产权不清晰,这样的结果就是大家一哄而上你争我抢。产权的原始状态,在哲学家霍布斯的话来说,是一种契约交易之前的自然状态:“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一个小小的太湖,能承受得了这种粗暴掠夺吗?
《太湖管理条例》作为一部流域法,在这里,其本意就在于通过明晰产权来界定周边城市的权利和义务。环境资源保护法、水法等一系列法律作为一般性规定,并不能解决具体江河湖海的特殊问题。不同的流域,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背景,也有不同的分割管辖现状,这些流域各有特殊性,使得立法在模式、结构、管理机制和制度构想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不过,很悲哀的是,我们的开发策略,历来却都是政策先行,等到“公地悲剧”出现后,才想起法律工具,才想起协作的必要性。
各国的共同经验表明,区域性环境产权的界定必须通过区域立法。在美国,为开发西部而制定《鼓励西部植树法》、《沙漠土地法》,为开发田纳西河流域而制定的《田纳西流域管理法》,皆是这方面的典范。中国现在正面临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部可持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区等区域经济发展问题,不同的发展境遇使得地方、流域环境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太湖要立法保护,长江、黄河等也要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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