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李延霞 王宇 安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半年。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2日详细解析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的四大新意。
顺应经济发展新需求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个百分点。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适应的。
该负责人说,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并把外资企业纳入了征收范围,这与我们当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是顺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税额标准提高两倍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为了改变长期以来税负偏低的状况,修改后的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
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条例修改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外资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
关于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有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是否也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负责人说,场地使用费与土地出让金类似,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的权益、隶属的环节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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