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初一
    民生银行6月12日发布的一纸公告隐含了重大信息。根据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持有抵债股权的相关规定,民生银行通过受让借款方抵债资产而取得的海通证券股权,应在年内处置变现。
    据民生银行公告,2005年因借款方抵债,该公司取得5.49亿股海通证券股权。截至2006年底,其中3.87亿股股权完成过户手续,其余股权的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中。在该公司2006年报中,该部分股权以当时公允价值每股2元计算。
    民生银行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拥有对抵债股权的处置权,并将适时作出处理。民生银行所指法律规定,即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实际上,在当时银监会批复同意民生银行临时持有海通证券股权的文件中,民生银行就被要求必须按照规定处置所持抵债股权,自取得海通证券股份之日2005年11月14日起两年内将该股权变现。
    这就是说,在今年11月14日之前,民生银行必须将所持上述海通证券股权抛售变现。由于海通证券借壳上市方案已于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在正常情况下,届时民生银行抛售变现的将是已上市的海通证券股份。
    根据海通证券借壳上市方案,每股海通证券换0.347股都市股份,换股后民生银行所持海通证券的每股持股成本仅5.76元,而都市股份昨日收盘价高达52.08元。按已过户股份计算,民生银行相当于持有换股后海通证券1.34亿股股份,抛售可获投资收益约62亿元;若届时股权全部过户,民生银行将持有换股后海通证券1.90亿股股份,抛售可获投资收益约88亿元。
    有意思的是,民生银行已承诺在海通证券借壳上市后所持股份锁定18个月。在与法律规定明显相互抵触的情况下,民生银行还能守得住这个承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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