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川
6月5日,曾以交强险存在暴利等案由三告保监会的北京律师孙勇,第四次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起诉书,将中国保监会告上法院,要求取消交强险中介代理制度。他的观点是,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自己来收取交强险,把这部分费用节省下来,要么提高交强险理赔限额,要么直接降低保费。
其实,这只是目前交强险面临“尴尬”的一部分内容,据人民网记者调查,公众对此还有更多的疑问。
一问:制度安排为何“朝令夕改”?
“交强险从开始施行到现在将近一年了,仍有很多基本原则没有确定,决策、评估和调整也没有公布一个时间表,让业界和公众事先心里有数”,有分析人士评论。例如,为交强险定下的“不盈不亏”原则,怎样才算是“不盈不亏”,又由谁来测算和评判“盈”和“亏”,至今未见到具体解释。
更有车主质疑,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4月23日表示7月1日在交强险经营满一年后会对外公布经营情况,现在又说数据不可能马上出来要推到9月。而且,保监会先前一直表示今年将在各保险公司上报相关评估报告后对交强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然后根据盈利和亏损情况制定新费率,但到了5月份又换了新的说法,称至少需要三年的时间才能得出准确的数据,今年仍将维持原有基准费率。
记者查询了保监会2006年6月30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但到2007年6月8日,该会又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第二款又变为:“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是乎无可厚非,因为原《办法》就为自己预留了这样的规则空间,指“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的报送频率和时间”。
但“什么说法都是说变就变,令人不解”北京车主杨先生如此评论,“大家一直都以为到续保时费率就会有调整,现在却突然抛出个三年周期说,先不论三年是否合理,作为专业监管机构,保监会为何不在一开始就公布这个制度安排。现在大家怀疑有暴利了,才说什么一年的数据不够准确,是不是有偏袒保险公司糊弄社会公众之嫌。”
“事先都不放到明处,感觉好像是能糊弄就糊弄,糊弄不住了再临时想辙”。“我怀疑连续三年不调整费率能不能做到,恐怕是保险公司连赚三年保监会能顶住公众压力不下调,保险公司哪怕小亏一年保监会就会找理由上调费率了。费率都是保险公司定,保监会只是最后象征性‘把关’,缺少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他们怎么可能会亏”。
此外,“交强险‘周岁’过后,一旦出现保费盈余该如何处理,体现社会公益的救助基金由什么机关管理、其提取比例几何等问题,保监会事先都没有明确制度安排。”分析人士也指出:“不定规则就开始游戏,固然可以为决策者相机行事争取一些主动,但正是因为规则不明,产生了很多质疑和争议,让他们屡屡要被动‘救火’,公信力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二问:决策过程为何不能更透明?
很多车主反映,当初这个保费交得就很糊涂。“为什么就是1050元,是不是该给个说法,说清楚就这么难吗”,车主于先生至今还没有想通。
业内人士也分析说,交强险真正的“过错”,并不在于它第一年的费率偏高,而在公众没有公开渠道可以判断费率是否合理,转而陷入猜疑之中,公众的知情权完全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制定一个全新的费率,又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来操作,公众自然会有疑虑,保监会坚持不公布费率厘定标准实在令人费解。尽管据称是经过专业的外部审计,但是如果时至今日增加透明度的呼声仍得不到回应,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我认为主管部门应该公布定价标准,价格的构成是什么,考虑了哪些因素”,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表示。
有媒体评论指出,不可否认保险行业条款费率的制定、对风险的预估的确有很强的专业性,“未决赔款、准备金”等专用名词也不在多数百姓的知识范围之内。然而,保费到底收了多少,保监会核定的费率中预期赔付是多少能称得上“不盈不亏”,这些本不应神秘的数字,是否可以透明一些。拿专业性太强作为剥夺投保人知情权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公众中也有专业人士,吐几个术语就能糊弄过去的想法未免太幼稚”。
知名学者易宪容也指出,现行的交强险条例和费率都是依据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制定的,监管部门和公众都处于信息劣势,因而无法保证保险公司、政府、车主、第三者在此项业务中达到利益均衡。他认为,作为强制性保险,交强险应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讨论,监管方应该将交强险费率的制定过程及实施情况公开透明化,以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掏钱,实实在在受益。
三问:到底有没有“暴利”?
自从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抛出对交强险的“400亿暴利”质疑以来,尽管保监会接连两次高调回应,但是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和绝大多数车主表示没有完全信服保监会的解释。有专家指出,公众容易相信交强险存在“暴利”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由于缺乏应有的透明度,给公众留下了有关部门“捂盖子”的印象,大家也就倾向于认为其中有说不得的“秘密”,另外,公众质疑交强险后,监管者提出目前没有全年数据,然后又指没有今后三年数据云云,但没有数据当初是依据什么决策的呢?没有数据的理两头都要占,显然是个悖论。
其次、尽管经过了监管者最后把关,但目前的交强险的费率其实是来源于人保、平安保险及太平洋保险三家公司的“专业意见”,在风险不能完全预知的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不会恶意从中牟取暴利,他们计量风险时肯定也会“多多益善”,这对于专业的精算师来说并非难事,而审计人士出于种种原因也不太可能有太大异议。
第三、主管部门迟迟不提供公众想了解的信息,给出的解释却和数据自相矛盾。有媒体指出,从中国保监会网站提供的费率表中可以看到,在35类汽车交强险费率中,只有一类(机关非营运汽车6座以下)费率低于1000(具体为950元),15类(私家车、非营业客车和大部分非营业货车)费率为1000~2000元,8类(主要是营业客车)费率为2000~3000元,3000元~6000元费率的车型有5种。这35个车型的交强险费率简单算术平均值为2472元。如果考虑车型的结构权重,那么平均费率也应靠近2000元,不可能是保监会所说的1000元多一点。另外,摩托车费率分为三项:120、180、400元,保监会车均费率100元的结论不知道是如何得出的。孙勇律师也认为,这些数据说明他交强险保费收入超过1000亿的估计是合理的。
第四、前不久一些省区公布的数据显示交强险的简单赔付率确实相对较低。例如,据重庆保监局统计,该地区交强险保费入账是支出的8倍以上,今年3月份交强险简单赔付率仅为11.7%。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统计,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间,上海地区交强险保费收入9.6亿元,而同期交强险的赔付金额为5476万元,简单赔付率5.7%,单月赔付率最高也不到9%。尽管由于时间太短,数据或许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经营情况,但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风险的分散是有一定概率的,是分散分布的,交强险的赔付既不可能完全集中在前面10个月,也不可能完全集中在最后一两个月内。”
第五、其他一些现象或者信息的反馈。例如,据说即将实行的费率浮动最高能达30%,如果优惠30%保险公司仍能盈利,原来的费率是否有过高之嫌。此外,还包括和商业三者险的比较,保险公司车险业绩的迅速增长,普遍存在的交强险折扣现象,等等。
四问:交强险续保到底能不能优惠?
“去年推行交强险,我响应号召早早给车投了保,这一年也没出过险,今年马上快到期了,保险公司却告诉我只能按原费率续保,看来当初就应该拖一拖再说”,5月30日,北京的张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拨打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的咨询电话,得到的答复都是目前续保只能按原费率进行,对于调整或浮动的说法,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具体通知”。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到期马上续保,那么即使他的行车纪录良好,也无法享受到任何优惠。对此,张先生表示“没有说法就先不上了,车也先不开了,等明确了再说。”
据记者了解,象张先生这种情况的车主还有很多,他们或者会因为提前续保而没有享受到优惠,或者会因为决定不按时续保而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甚至可能因为在没续保的情况下行车而使自己违法,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和张先生们相比,车主赵先生就幸运多了,他买车晚投保晚,按主管部门目前的说法是应该能赶上享受新政策了,但他也有疑问。“我的车今年出过两次险,都是对方负全责,按现在的说法无责理赔的案例将不会造成第二年保费上升,但我认为自己也该享受降低费率的优惠。”
记者咨询了郝演苏教授,他认为“这样的情况应该视同无事故记录,享受费率下浮”。但是,对于发生过“无过错赔偿”的投保人能否享受费率下浮待遇,有关部门至今仍未有明确说法。
“发生事故本来就不是我的责任,根据‘无过错赔偿’原则我还搭时间搭精力去帮对方理赔,已经够委屈了,如果还要影响自己的记录,那我就憋屈死了”,赵先生很郁闷。
“政府推行交强险的初衷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因为政策规定的不合理或不透明反而违背了初衷,增加了大家的交易成本,为400元钱车主还得开车满街找保险公司报销,也增加交通拥堵,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专家认为,“监管者应该根据这些情况及时推出明确措施,消除消费者顾虑,解决消费者关心的迫切问题。”
五问:“无责赔偿”的“经”是不是念歪了?
据人民网6月5日的报道,南京市民林先生的车子正常停放在小区车位上,被别的车子不明不白刮了,但最终处理结果是有关方面说,由于交强险的原因,他要向对方车主赔付四百元损失。“他撞了我还要我给他掏钱,这算哪门子的道理?!”,林先生有点愤怒了。他得到的进一步解释是,“按照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过错的一方要向对方赔付四百元限额的财产损失,就是人们常说的‘无过错赔偿’”。
“我不知道交强险这种规定保护的是守法者还是违法者的利益,这不是让那些‘碰瓷’的更有恃无恐了吗?”,林先生认为这样的规定会助长交通事故的发生。
类似林先生的遭遇,近一年来很多人都遇到过,媒体相关报道比比皆是,据《人民日报》报道,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的刘家辉律师也因为被类似这般“折腾”后,正组织一场全国范围内的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矛头直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并得到全国很多车主的支持。
对此,近期保监会解释得很超然,称“无过错赔偿”条款是秉承了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交强险条例关于交强险赔偿原则的规定,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人民网记者就此采访最高人民法院时,有关官员则表示“‘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所确立‘无过错赔偿’原则应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情况,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仍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他对“道交法”曾确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也要遵循“无过错赔偿”原则“没有什么印象”。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著名的民法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强调了保险与侵权赔偿的关系,当时出于对保护交通事故的弱势方即对人生命的尊重等考虑,在该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就此明确了这一领域的‘无过错赔偿’或‘无责赔偿’原则。”
他继续指出:“该条第一项同时明确规定,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显然是‘过错赔偿’原则。”他说,可能还有更多人忽略了该条的其它明确表述,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这些可能恰恰是造成前述“尴尬”的原因。
他强调,“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这两款从文字看虽是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解释,但在法律上同样对等解释了限额内的赔偿原则,也正是因此,才确立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机动车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并在业内达得广泛一致,不然仅该条文第一句话,则无所谓过错或非过错赔偿原则。
人民网记者随后查阅了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这位专家表示,这里的“无责任赔偿显然与道交法立法宗旨吻合。”
本网记者进一步查阅了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记者问。其中第6条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位专家指出,应该说至此关于无责赔付的表述仍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但却为保险公司打开大口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大作文章的空间。
但记者遍查资料,在目前已“公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仍难找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也要遵循‘无责任赔偿’原则等字样”。而关于类似的新闻报道,最早则见于北京某媒体2006年6月21日的报道,该媒体在文章中引述保监会财险部消息说,“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76条确立了无责赔偿的原则,因此交强险的赔偿也将依照此原则。这意味着今后在交强险实行后,事故中的车辆也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例如:甲乙两车追尾未发生人员伤亡仅发生财产损失,甲车无责,而乙车有责,那么乙车将对甲车进行赔偿,最高的情况是2000元。而甲车虽然无责,但也需给乙车赔偿,限额最高400元。如果乙车的修车费只要200元,那么甲车只给它200元即可。”等等。其内容虽明显有违前述《道交法》精神的消息,但保险监管者并未予以否认,而是“将计就计”了,很多保险公司则如前所述,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进合同,让消费者签字画押。蹊跷的是这篇文章,在原发媒体自己网上已经找不到,检索点击进入显示为白屏,左上方有“没有找到相关文章”字样。同时,保监会自己的网站也未见正式全文公布历次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另有专家指出,“问题刚好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这个条款的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消费者只要认同这一条,那么他在法律上就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等于认同了有关利益部门有意无意导演或被导演的,把‘无责任赔偿’延伸到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领域,极大‘延伸’了其‘内涵’,而至此,这个实为行业内的‘霸王’条款,其实已与《道交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甚至“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记者问”等文件内容在各说各话了,在一定程度上,公众的利益与法律的尊严也就此被以强制的名义‘悄然伤害’”。
有评论者指出,一些出发点、初衷都很好的事或规章制度,执行起来,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个别部门及领域出现走样,甚至“把经念歪”。由此造成局部的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成本增加、民众情绪扭曲等不良影响往往较为严重,而交强险的这个“经”到底该不该如保险公司们那样念,在很多消费者心中的确是个巨大的问号。
“无过错赔偿”的概念,自2004年5月9日北京二环路“奥拓撞人”一事后,已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它体现了法律在处理人车矛盾时对人的倾斜与保护,但这一原则仅针对强者(车)与弱者(人)之间,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大众都已明瞭的概念,拥有众多专业法律顾问的保险公司却做出目前如此严重扩大化的解释,并强行暗地嵌入保险合同中,令消费者苦不堪言,令市场怨声载道,不得不使人怀疑是他们专业素养不足,抑或别有利益可图?
当然,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相关《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在法律及司法界也有的确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位官员就认为“第76条有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二是责任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赔偿,三是责任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与人的赔偿问题”,他说,第一个层次原则就是交强险赔,无所谓“过错赔偿”或“无过错赔偿”原则;第二个层次应该是“过错赔偿”;第三个层次是“无过错赔偿”。他进一步指出,其实对第三个层次,目前越来越多的专家认为也是“过错赔偿”,只不过准确的说是“有条件的过错赔偿”。但就他对第一个层次的解读,记者采访了另一个侵权法学者,他说“从侵权赔偿的角度看,‘无所谓过错赔偿或无过错赔偿原则’,肯定是站不脚的。一定要有明确的赔偿原则,不然社会经济生活会乱套。”
如此看来,要比较全面的解决目前交强险所面临的各种“难堪”,有关主管部门出一份权威的法律解释也是较为必要的。
六问:交强险监管者是否应进行角色反思?
“交强险引起如此之多的争议,自然把作为直接监管者的保监会推到了风口浪尖。承担行业监管的角色,保监会本来应该是公众利益的捍卫者,为何却让很多人觉得监管者站到了自己的对立面呢?”来自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分析人士说。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落实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化解赔偿纠纷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和完善”,分析人士指出,“首先是对交强险政策宣传不太到位。在宣传上过分强调其强制性,而忽略了对其具有的救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宣传。导致了众多车主缺乏全面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其次,“监管部门过于重视司机购买保险的强制性,而对保险公司在事故理赔过程中的消极行为却缺少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影响了交强险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让投保人和受益人难免反感。监管方不应当只为给其监管的行业、企业谋利,而是应当首先保证这些行业、企业不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这位分析人士还指出:“监管部门应该考虑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不要总是试图‘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把专业问题黑箱化’。应该说,绝大多数消费者是理性的,能够讲道理的,要相信他们。如果能够从初始阶段就坚持‘三公’原则,公布全面的数据取得大家信任,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才能为以后的政策调整赢得舆论支持,为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他建议,“针对目前的情况,监管部门是不是可以改变姿态,在及时公布数据的基础上主动举行听证会甚至接受第三方审计,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同时转变工作的重点,切实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并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等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有业内人士评论说,保险业之前发生的一些事情也证明“暗箱操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2005年广受关注的中再人寿4亿多资金失陷汉唐证券一事,以及最近才揭开盖子的新华人寿130亿资金被违规挪用,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才让“黑洞”越来越大,这不值得深刻反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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