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14日专电(记者徐寿松)从2007年7月15日起,上海将对个人转让居住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近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收、免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了通知。
通知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
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通知同时规定,对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5年,上海市有关部门出台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分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其余则为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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