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称杭州仲裁委已受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单启宁17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于6月14日受理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
单启宁说,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提起的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是要求确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达能合资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
单启宁在发给记者的通报中说,此次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选择仲裁机构和地点的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第7.1条的仲裁条款,即:“所涉争议、纠纷或索偿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目前生效的规则作最终解决。如果杭州市成立任何仲裁机构,则仲裁应在杭州进行。”
通报解释说,1996年2月,合资双方曾签署过一份“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依法未予核准。并称:当时“合资企业的合作外方也曾到国家商标局询问,并得到了国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的相同信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时商标转让没有成功,《商标转让协议》也已终止”,因此“‘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始终还应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尚未落入他人之手。”
在此之前,达能方面曾通过媒体表示,“娃哈哈”商标转让手续还在办理中,合资企业才是娃哈哈商标的所有人。5月9日,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还以娃哈哈违反达能与娃哈哈当年的《合资合同》为由,向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国际商会提起了8项仲裁申请。申请要求对娃哈哈旗下四家子公司及宗庆后本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仲裁,希望裁决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不得从事与合资公司相竞争的生产或活动。
单启宁说,达能方面向斯德哥尔摩提起的是合资合同的仲裁申请,而娃哈哈方面向杭州提起的是商标转让仲裁申请,双方各自在不同的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彼此之间并不矛盾。因为“就不同的申请内容,应该在何处提起仲裁,双方在合同中都曾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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