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000623)和S延边路(000776)双双公告,公司于6月20日上午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书称,证监会依法对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处罚书维持此前证监会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结果,即责令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对吉林敖东处以30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延边公路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郭仁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公司董秘张洪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两公司均表示,董事会将正确对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此前,两公司于6月4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出意味着颇受市场关注的“广发证券借壳虚假陈述案”行政处罚就此作结,此案中涉嫌犯罪的证据和线索已由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券商借壳上市第一例,具有示范意义。此案涉及数家上市公司,还事关延边公路股权分置改革及重大重组事项,情况复杂。
根据证监会调查,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在有关广发证券借壳事项上存在未及时、准确披露收购、持股相关信息的行为。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就收购中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的各项权利义务安排达成协议(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依法需国资委批准及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
但吉林敖东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同样知悉该收购事项的延边公路也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而就在此期间的2006年6月5日,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双双公告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一事,并因此停牌。
证监会确认两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和延边公路董秘张洪军均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张洪军还向延边公路董事长郭仁堂进行了汇报。因此两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均知悉上述收购事宜。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