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长江期货
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审批”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备受业界关注的金融期货的结算业务资格及IB业务资格的申报审批工作正式启动。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以下标准: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二是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是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是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是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是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公布的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中,还分别就申报材料及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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