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昨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令人瞩目的是,提交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同时,草案一审稿曾规定,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中,这样的规定也被删除。
我们欢迎这一草案的二审稿为舆论监督松绑。去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报道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还规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这一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全国多家媒体对此提出了商榷意见。本报曾刊文表示,这是一次令人遗憾的社会退步。在舆论监督掣肘的当下,如果突发事件应对立法据此立意,媒体将喑哑失声,舆论也不复有力。
2003年的“非典”事件,两位高官因瞒报信息而下台,信息公开成为公众最强烈的呼吁。此后的各种突发事件,新闻媒体都及时发布信息,遏制谣言流布,也揭露地方官员的腐败行为。事实表明,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舆论监督,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意义重大。相反,干扰突发事件处理的,恰恰是负有直接责任却一味掩盖真相的某些官员。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媒体表现,最为地方官员恼火的是“不顾大局”。统一的行动,固然可能提升效率,然而,分散的博弈却更可能接近真实。正因如此,媒体并无特异之能与突出之责,要为每一条突发事件的报道承担绝对的真实责任。在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中,媒体的充分竞争,会自然地修正偏差,趋于真相。阻止媒体这种自我能力的展开,无疑是拒绝社会对于真相的最终获取。
媒体的舆论监督,源自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在行政权力一枝独大的当下,任何对舆论监督的管制规定,都可能成为某些政府官员打压媒体,拒绝监督的直接武器。这将使公众的舆论为行政权力所要挟,失去其推动社会进步的真正能力。此次草案的二稿修改,认为一稿的限制性规定,“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审草案,呼应了严峻的政治现实,肯定了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不为可能的权力谋私和官员戕害而置媒体监督于不利。这是一次社会进步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助力。
一个现代国家的公共生活,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已属常识,但常识的彰显历尽曲折。但我们仍然认为,一种向上的努力仍未折断,艰难的生长仍够顽强,更重要的是,点滴的开放,缓慢的进步,它仍会相互借重,彼此助力。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两易其稿,让我们看到这种艰难的向上,也就此期待一个更积极的前景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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